(一)负责区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管理,对区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编制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区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审查、修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从法律角度参与区政府其他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外文翻译及译本审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
(三)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和提出本区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方案和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推动、监督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加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五)负责区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的核发。
(六)负责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矛盾和争议;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调查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承办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重大行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审查工作;承办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查和听证工作。
(七)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复议工作,承办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办理复议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提出处理建议;受区长委托代理区政府参加行政应诉;承办区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
法规、规章及行政法制刊物的征订发行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
(九)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负责全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项统计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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