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办发〔2009〕60号


河东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方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
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
筹、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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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
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
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3、坚持综合施救的原则,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
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
集动态调整机制。
  5、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
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本区城镇特困救助人员;
  (三)市和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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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
001〕80号、津政发〔2009〕21号文件执行,所需资
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二)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
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门诊医疗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
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四)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
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
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
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年报销封
顶线为10万元:
  1、3000元以下救助20%;
  2、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
  4、10001元至20000部分救助45%;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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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
助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区两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3
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城乡
医疗救助。
  3.社会捐赠资金。区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
金中提取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
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区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结算,按季度划入
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
捐赠资金按季度上划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报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情况和使用计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
下年使用。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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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城镇
特困救助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员
名单等数据信息,每年九月底前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
  对年度复审中增减的救助对象信息,报市民政局汇总后,及
时反馈市人力社保部门,以便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作相应调整。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受理
并初审,并将初审材料于每季度末报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
动小组确认,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二)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由区城乡医疗救助
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在辖区内分别选择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
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三)减免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
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
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
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六、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河东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
  组长由区长助理卢卫东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常文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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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生、区财政局史洪振、区卫生局田学工、区
残联王学新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刘新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薛志和、区财政局王立、区卫生局王雅洁、区残联何树明及各街
道办事处分管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办
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二)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1、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全区医疗救助
领导工作。
  2、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的指导、协调和
日常管理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筹集福
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
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
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城乡医疗保险平台,协调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确保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
  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研究制定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服
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
量、落实相关门诊和住院押金等减免优惠政策,并加快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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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的联网工作。
  6、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7、各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
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采集审核等工作。
  七、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
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
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调解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
稳定、增强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
组织领导。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高
度重视,做到齐抓共管,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监督
管理体制,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要做好医疗救助等基础性工作,
掌握救助对象类别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
  八、《河东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本意见由河东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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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意见 方案
                   (共印5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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