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办发〔2008〕17号


关于转发河东区区属GDP考核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发改委和区统计局共同
拟定的《河东区区属GDP考核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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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区属GDP考核试行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市委九届三次、区
委九届五次会议精神,促进我区经济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确保
2010年区域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的奋斗目标,区发
改委和区统计局从今年一季度开始,对所有承担区属增加值指标
的责任部门进行核算,以帮助各责任部门随时掌握本系统内经济
运行的情况和存在问题,为顺利完成计划目标保驾护航。
  自1994年,我市对主要经济部门和区县增加值实行了目
标管理、定期考核,并相应建立了增加值季度管理统计制度。多
年来,在总结全市生产总值和我区增加值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我
区对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为确保我区20
08年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推进在地统计,逐步实现市级与区
级、区内各责任部门核算方法的统一。根据《天津市经济普查年
度增加值核算方案》、国家《非经济普查年度季度增加值测算方
案》,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对承担区属GDP指标的责任
部门取消以往层层统计上报的工作模式,采取以专业统计为基础,
以部门数据为依托,按季核算区属增加值的核算方法。试行期间
区统计局负责对承担指标的责任部门进行核算,季度核算结果反
馈区发改委,作为考核依据,以便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满
足领导和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了解和掌握我区季度经济发展的走势。
  一、核算的范围   参与核算的单位包括区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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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委、区科委、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经联局、区文化局、
区民营办。
  二、核算方法
  2008年我区首次实行对计划目标承担责任部门分行业核
算GDP的核算方法,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连续性和真实性,
本年的核算,分以下几步实行:
  (一)具体落实各责任部门核算基础单位。责任部门核算G
DP是以准确统计责任部门内单位的真实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进行,
各责任部门在5月底之前,把本责任部门所有单位名录报区统计
局进行核对确认。纳入核算范围的单位必须是在天津市统计局核
算名录库内的单位,如若没有纳入名录库应及时与区统计局联系
协调如何纳入名录库的事宜,最终不能纳入天津市统计局核算名
录库的单位将不能纳入区属责任部门增加值核算的范围。以后各
季度核算应在此名录库基础上进行。
  (二)增加值核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和外推评估的方法。其中,
限上单位和限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个体单位采用
外推评估法进行核算。
  1、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1)收入法
  现价增加值=劳动者报酬+本年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

  (2)比例外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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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外推法是根据对抽样单位的评估利用经济普查年度及非
经济普查年度数据中的相关行业比例计算行业增加值。
  2、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缩减法:
  缩减法是利用行业价格缩减指数直接扣除现价增加值的价格
因素,计算公式如下: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价格缩减指数
  (三)核算分类
  季度增加值核算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为七大类。
季度增加值核算分类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房地产业
           其他行业
  (四)各行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资料来源、核算方法
  1、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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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算范围
  工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
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及附属产业活动单位、个
体户。
  (2)资料来源
  工交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B201);
(规模上单位)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规模以上现价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现价工业
增加值+个体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单位和规模以下法人和
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工业增加值+个体单位采用
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工业增加值÷工业价格缩减指数
  2、建筑业
  (1)核算范围
  建筑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的全部企业及附
属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2)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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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202);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205)
  资质以下建筑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资质以上现价建筑业增加值+资质以下现价建
筑业增加值+个体单位建筑业增加值=资质以上单位和资质以下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建筑业增加值+个体
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价格缩减指数
  3、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1)核算范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铁路运
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及邮政业的全
部企业、事业、个体户及附属产业活动单位。
  (2)资料来源
  工交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主要经
济指标表(D203)
  限额以下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卫星传输服务企业财务表
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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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限额以上现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
+限额以下现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个体单位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限额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法人和产
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
值+个体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价格缩减指数
  4、批发和零售业
  (1)核算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业和零售业的
全部企业、个体户及附属产业活动单位
  (2)资料来源
  限额以上批零商品销售、分类情况表(E202-1B);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限额以上现价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限额以下
现价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个体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限额
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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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个体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批发和零售业价
格缩减指数
  5、住宿和餐饮业
  (1)核算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的
全部企业、个体户及附属产业活动单位
  (2)资料来源
  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表(E202-2);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限额以上现价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限额以下
现价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个体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限额
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个体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住宿和餐饮业价
格缩减指数
  6、房地产业
  (1)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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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
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其他房地产业的全部企业、事业、
附属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济活动。
  (2)资料来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济指标(D203);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超级汇总基层表(J202-1)
  资质以下房地产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资质以上现价房地产业增加值+资质以下现价
房地产业增加值+个体单位房地产业增加值=资质以上单位和资
质以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房地产业增加
值+个体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房地产业增加值÷房地产业价格缩减指

  7、其他行业
  (1)核算范围
  其他服务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
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
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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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全部企业、事业、机关、个体及附属产业活
动单位。
  (2)资料来源
  服务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表F203-1;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表F203-2
  限额以下其他服务业企业财务表和个体单位评估表
  (3)核算方法
  ① 现价增加值
  现价增加值=限额以上现价其他服务业增加值+限额以下现
价其他服务业增加值+个体单位其他服务业增加值=限额以上单
位和限额以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收入法计算的现价其他服
务业增加值+个体单位采用外推评估法计算的增加值
  ② 不变价增加值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其他服务业增加值÷其他服务业价格缩
减指数
  (五)以上核算办法中资料的来源
  所有限上(或规模以上)单位报表可由基层单位上报统计局
报表中抄录;限下(或规模以下)单位财务表应从基层单位财务
报表中抄录;个体单位评估应按照全区统一评估办法的基础上进
行评估。
  (六)个体单位评估
  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办公室,应按我区工商管理区域核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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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大、中、小三个规模进行抽样,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然后按照各街各类单位数进行放量评估,推算出各街个体单位经
营状况。其他各责任部门对个体单位的评估依照民营办的评估方
法进行。
  (七)重复单位的归属
  责任部门之间如有重复单位,应协商确认其归属,不能够重
复计算。
  (八)新增单位的纳入
  各责任部门如有新增单位应及时上报区统计局,在纳入统计
核算名录库后,才能纳入下季的核算范围。
  (九)核算中生产总值与相关指标的匹配
  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要与当期的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变动情况相匹配。地区生产总值与相关指
标的匹配与否,将作为对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财政收入无特殊变化时,区县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应不会与
上年度有较大离差,出现比重较大变化时,要认真评估生产总值
现价总量,附报详细财政收入和对生产总值总量的评估说明。
  (十)核算时间
  各责任部门与统计局应在季后月的20日与发改委共同核算
上季区属增加值的运行情况。
  三、考核
  季度核算结果反馈区发改委,作为考核依据。本方案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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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起开始试行,2009年正式实施考核。

                   河东区发改委
                   河东区统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 考核 意见 通知
                  (共印20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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