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 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 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 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 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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