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 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 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 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 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