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办发〔2008〕22号


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
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
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了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0项配套制度。
  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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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试行)》、《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河东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河东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试行)》、《河东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河东区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
评议制度(试行)》、《河东区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的规定(试行)》、《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
定(试行)》、《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条例》的顺
利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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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
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
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
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
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
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
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
位发送《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
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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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
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
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
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
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
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
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
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七、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
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
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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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区政
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
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
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
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
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
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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