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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 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 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 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 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 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 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 位发送《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 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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