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 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 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 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 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 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 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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