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 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 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 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 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 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 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 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 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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