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发〔2009〕29号


关于转发河东区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
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经贸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拟定的《河东区2009年
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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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
             实施方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
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十一五”确定的降耗2
0%刚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节能减排统计监
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市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
07〕32号)和《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津政发〔2008〕42号)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总体原则,区
各责任部门(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以及重点耗能
企业要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
开,奖惩分明的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建立健全节
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
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组织实施
  建立由区经贸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人事
局组成的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评价
考核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对全区节能工作和目标
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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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各责任部门、街道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本部门、本行业、本
街道特点,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进行逐级评价考核。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区各责任部门、街道和重点能耗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
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
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1、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区政府《关于印
发河东区2009年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安排意见的通知》(
东政发〔2009〕9号)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区200
9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09〕38
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区统计部门核定的
地区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满分
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街道
不核算该项指标。
  2、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承担目标责任
部门、街道、重点能耗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价,满分为
60分。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街道满分为100分
  3、对荣获市级以上奖项和日常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做适当
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另定)。
  4、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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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
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
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5、责任部门、街道对所属系统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
内容和方法可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并报区节
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市、区节能重点监测企业参照本考核内容每季度向区节
能办报送节能工作小结(下季度初月20日前),每半年进行一
次节能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送区节能办(
每年7月底和转年1月底)。
  (四)考核结果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评定结果分
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
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
分)、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
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
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责任单位、街道和重点耗能企业对上年
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
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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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价考核组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
重点抽查的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对评价考核对
象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
考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区政府评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评价考核组
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一)对承担目标责任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
政府审定后,交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
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结合全区节能
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区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
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或评价不合格
的责任单位和企业,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
类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应在结果公
布1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区评价考核组下达限期
整改通知书。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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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整改措施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
经贸委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通知书。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区投资项
目审批部门暂停对其所属系统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
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
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项目用地的核准和备案,银行
不予贷款。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不达标)的企业单位,
根据区政府下发的《河东区发展区域经济奖励办法》河东政发〔
2008〕33号文件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评
比中不达标的企业,不予奖励”的规定,不予返奖奖励。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企业,
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河东区各有关部门、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河东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东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河东区统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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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 节能 评价 考核 通知
                   (共印35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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