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7〕018号


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
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
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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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
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
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
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
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明确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执法监管部门分工负
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整治力度,依法进行案件移
送。要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
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
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
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
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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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
责任,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区县、乡镇和街道、村
和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
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特别要对城乡
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房屋租
赁实行严格管理,闲置的农村住宅、非食品生产企业厂房等不符
合食品生产条件的房屋一律不得租赁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
业、小作坊作为生产加工场地。
  (二)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
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负责监管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三)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质
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四)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
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首报负责制,即首先发现或接到举报的
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负责查处,并抄告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门店以及机关、厂矿、
学校、工地等单位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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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
小作坊进行综合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
重的案件。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公
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
重大、危害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重点
检查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和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等证照持有情况。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
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
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
由质监部门通报工商、卫生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吊销工商
营业执照,并提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
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
的单位,按照首报负责制的要求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铺的整治。重点检查坐落在城乡结合
部地区的小食品店铺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
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食品店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小
食品店铺。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的整治。重点检查小餐饮店的卫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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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对不符合卫生
要求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等原料、非食品原料、过期食品、无检验
合格证明的肉类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对基本
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整改并加以
规范。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
可证。
  (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城
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超过保质
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的行为,特别是销售注水肉、病害
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豆制品、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
等以及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违法行为。
  (五)扶持整合一批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做大做
优做强。要通过多种模式,创造条件,在生产工艺、食品质量检
验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扶持整合一批规模虽小,但始终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联合做大做优做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集
中力量,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予
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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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积极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做好统一协调,切实形成整治工作合
力。要依法移送涉嫌制售伪劣食品犯罪案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
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
群众,广辟各类案件线索来源,多层面宣传监管工作,做好大案
要案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开展
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进度,总结经
验,查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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