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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 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 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 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 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 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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