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07〕024号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
规划修编(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
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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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
         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
006〕6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促进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区县新城总体
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
略思想,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津政发〔2006〕79号)要求,以落实天津市城市定位为
核心,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重点,以服务和带动区域经济
发展为主要任务,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
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不断优化用地布
局和产业布局,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
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组织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的
主体,具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按照
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认真细致地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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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要落实到部门,各负
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
  (二)市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
县新城总体规划的修编(编制)工作和审查工作。要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认真做好技术审查
和行政审查有关工作。
  (三)有关委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
修编(编制)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应给予指导和配合,积极
参加规划审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工
作。否则,对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市规划局不予审查。
在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
的重大问题,属于规划修编的,应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实施评价,
作为申请的附件一并上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县新城总体
规划前,应当对城区发展目标、城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对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编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报请市规划局审查。在纲要编制阶段,应对发展定位、人
口和用地规模、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地质条件和城区安全等影响城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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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研究,为编制区县新城总体规划纲要提供可靠依据。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修编(编制)的区县新城总体规
划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
善,经区县人大审议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
  (四)市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方案,
按照初步审核、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
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工作进度要求
  (一)2007年2月至4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完成区县
新城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完成区县新城总体规
划纲要审查工作。
  (二)2007年5月至7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完成区县新
城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三) 2007年8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新城总体
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 2007年9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完成对区县新
城总体规划方案各项审查工作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2007年10月至12月,完成全市区县新城总体
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新城总体规划报审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在规划文本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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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
两种方式表达。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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