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 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 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 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 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 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粮食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 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编制粮 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 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 协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