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发〔2008〕19号


河东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
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市、区有关鼓励政策和具体措施,
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第一条 支持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
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条 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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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
  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
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 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办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
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
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医疗卫生机构。
  支持民营经济进入老年护理、康复、保健、口腔、中(西)
医诊所和联合诊所等健康服务领域。
  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
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
即可登记注册。
  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
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两年内全部到
位。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三个月内注册
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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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
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
比例出资。
  第六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
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
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第七条 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
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
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
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
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
即可注册登记。
  第八条 放宽企业名称用语限制,允许使用“实业”、“发
展”、“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
出口”、“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行业用语。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
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
方式。
  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
  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
  第十条 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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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
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楼宇
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
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三、放手民营企业自主创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发展重点项目
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
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
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
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
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
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作为股东投资设
立有限公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投资设立公司,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
激励。
  鼓励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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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
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
  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
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场内食
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
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
  四、落实各项财税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政策激励,大力发展
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业工业地产、中介服务、创意、文化旅
游、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和软件、生物医药、节能产品和资源综合
利用、新材料和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现代都市工业。
  第十六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第一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
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
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
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万元。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金融企业新购建的
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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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
给予补贴。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
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四款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
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金融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部市财政给予一次
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
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
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
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
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
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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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
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
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
  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
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
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
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中介服务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
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
贴。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
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
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
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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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
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
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
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为我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
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
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
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 对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
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
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九条 协调落实天津市发展服务外包业政策
  第一款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
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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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
  第二款 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
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
金的10%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
两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
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两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
方分享部分。
  第三款 对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专业信息服务的企
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
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款 对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款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
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
  第二十条 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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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全面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将具
有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
高端服务技术的现代服务企业,以及填补产业行业空白的企业,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
率的优惠政策。
  第二款 民营企业在专利申请、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
过程中,申请费、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对
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款 经有关方面评价认定,对符合我区产业引导政策、
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的项目,可享受15~25万元的财政
资助。
  创建企业研发中心,可获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引导资金。
  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
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给予2
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
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
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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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我区的企业,年纳税(含增值税、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区部分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三
年内可享受区财政40%的奖励;年纳税留区部分在30万元至
50万元的,三年内可享受区财政45%的奖励;年纳税在5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可享受区财政50%的奖励。
  河东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区外经营并在河东区纳税的,五年
内给予该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5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纳税留区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其留区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当年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以上的部分,
由区财政给予企业10%的奖励,奖励金额可到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河东区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
业,给予3至20万元的奖励。
  五、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定期向各金融机构通报民营经济百强企
业的经营业绩,为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我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
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
部分,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
服务方式。针对民营企业实际需要,在完善可循环使用贷款、专
利权质押贷款、股权投资信托等现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研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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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加贴近民营企业实际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创新产品。
  第二十九条 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民营企业融资恳谈会和
项目推介会,协调政府部门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
协调服务,搭建银行与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发展和谐政银、政
企、银企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协调引导、担保积极配合、企
业主动参与”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六、聚集民营经济创业发展人才
  第三十条 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
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
员,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区落户。
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的个人或企业,在津投资5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成立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雇用的高级管
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
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
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三十一条 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
  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申
请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办理有效期限三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第三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工龄认定、职业资
格考试、职称评审、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享受同
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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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我区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国家或
我区相关申报(报考)条件的,可申报(报考)职称。
所从事专业与在外省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申报(报考)专
业技术资格时连续计算专业技术年限。
  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
人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和市级奖励的,可申报提高退休费(养
老金)比例。
  第三十三条 积极为民营经济提供人事人才服务,设立民营
企业人才工作热线电话,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疑
难问题解答、人才举荐等服务。
  发挥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提
供人事代理、人才信息、人才劳务派遣等服务。
  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第三十四条 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
  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
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工商
部门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
符合核准条件的,工商部门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
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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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当申请人
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
请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国税、地税部门免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发
证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
作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行政许可“免费代理代办”。
  在区行政许可中心设立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处”,在区审批
权限范围内,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新办和迁入的企业,提
供“一照二证”免费代办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强化“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前置许可与主体
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
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
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会办制。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符合各功能区产业引导项目、
拟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集中会办,采取集中办公、
联合审批、特事特办、全程代办、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的办理方
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快捷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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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月统计汇总、季综合评议、年通报考核,将评估考核结
果与企业评政风情况纳入河东区党政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建立行政效能举报投诉机制。
  充分发挥行政许可中心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
用好“三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强化
社会监督,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
摊派等违规违纪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凡是举报经查属实的,对有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凡需由市财政局兑现政策的,区各
部门汇总后由区财政局呈请市财政局兑现政策;需由市有关部门
兑现政策的,由区各部门汇总,呈请市有关部门兑现政策;需由
区财政兑现政策的,由各部门汇总送交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相关
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财税奖励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余由区民营经济办公
室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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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共印55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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