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政发〔2008〕29号


天津市河东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安排意见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政府《关于
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8〕7号)
精神,遵循国家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
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结
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
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区情区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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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普查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
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
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
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
库、配合国家统计局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
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
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同时为改革市、区统计调查体系,继续推进
在地统计,搞全搞准统计数据,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
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掌握区域、街域经济结构等提供重要依据。
  三、普查的时间
  按市普办的要求,全市清查摸底的时点为2008年8月3
1日。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
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及范围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
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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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
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五、普查的内容与表式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
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
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
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分别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
以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星级)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部限额(规模)以
下企业和各类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共13
类普查一套表。
  六、普查机构
  为做好此项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吴秀宏副区长为组长的河东
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具体
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秀宏
  副组长:杨利津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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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华  区统计局
  成 员:刘文义  区发改委
      孙基刚  区建委
      索其舟  区经贸委
      马永强  区科委
      张 平  区市容委
      孟 洁  区街道办
      冯 义  区民营办
      黄佩玲  区委宣传部
      孔德年  区武装部
      戚建平  区监察局
      解 葆  区人事局
      史洪振  区财政局
      李 生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文辉  区民政局
      陈立华  区经济联络局
      郑庆东  区教育局
      石春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
      薛新国  区市政园林局
      徐玉林  区司法局
      马金友  区体育局
      胡红利  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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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学成  区环卫局
      曹国旗  区综合执法局
      李国忠  区国土房管局
      朱玉杰  区国税局
      刘建强  地税河东分局
      朱宏儒  工商河东分局
      唐红兵  区质监局
      殷万隆  公安河东分局
      王学新  区残联
      王海浚  大王庄街道办事处
      袁金宝  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牛秋明  中山门街道办事处
      赵 霞  富民路街道办事处
      王双友  二号桥街道办事处
      宗勇谋  春华街道办事处
      李元祥  唐家口街道办事处
      王 峰  向阳楼街道办事处
      杜 军  常州道街道办事处
      李朝深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李红梅  东新街道办事处
      訾维舜  鲁山道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统计局。河东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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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是河东区第二
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和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
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所需工作人员由区人事局抽调。
  区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
同参与”的原则。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政府办
公室、区统计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科委、区市容委、区经
贸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
编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局、区
环保局、区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环
卫局、区经联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残联、公安河东分局、区工
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街道办、大王庄街道
办事处、大直沽街道办事处、中山门街道办事处、富民路街道办
事处、二号桥街道办事处、春华街道办事处、唐家口街道办事处、
向阳楼街道办事处、常州道街道办事处、上杭路街道办事处、东
新街道办事处、鲁山道街道办事处、天铁集团等45个单位组成。
  区属各委、办、局要建立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所属基层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以街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第二次经济普
查领导小组,并建立由统计办、居民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商、税务、
综合执法人员组成的普查办公室,各居委会要成立普查工作组,
并应配备至少1名统计(会计)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负责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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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的质量,各普查小区按市普查办规定,配备专职普查员。
  七、职责分工
  全区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如下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
作,密切配合:
  (一)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普查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负
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全区普查的业务工作;负责
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与普查数据汇总,质量评估、资料发布、分析
研究等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媒体等做好普查
宣传动员工作;
  (三)区武装部负责驻区部队营区内所有单位及出租房屋单
位的普查协调工作;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整体组织协调工作;
  (五)区发改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区普查组织推动;负责所属
企业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
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向区普查办提供楼宇、园
区及其内部各单位的名录;
  (六)区财政局负责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负责所属单位
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
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七)工商河东分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名录;负责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各专业市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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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
  (八)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纳税单位名
录;负责所属单位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协助区、街普
查办做好普查工作;
  (九)区人事局(编办)负责区普查办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
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负责所属单位清单上
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
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区编办负责提供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号
码;
  (十)区民政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社团单位登记名录;负
责所属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政福利企业清单上报、
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
入、质量评估工作;协助区普查办做好驻区部队普查工作;
  (十一)区质监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名
录;负责所属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十二)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在普查工
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三)区经贸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工业园区和各类市场
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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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各市场所在街道普查办
对市场内各摊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普查登记工
作;
  (十四)区建委负责所属单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工作,
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
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组织
好建筑业中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的普查登记、数据录入、质
量评估工作;
  (十五)区科委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出租房屋、各科技园区
及其内部企业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
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十六)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各类学校(含培训机构)、幼儿
园、校办企业等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普查登
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十七)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全区旅行社、
住宿业单位名录;协助做好旅游、住宿行业普查工作;负责所属
单位及出租场地内各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
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十八)公安河东分局负责所属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登记
及数据录入、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行业名录;负责涉
及特种行业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负责做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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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安全保卫工作;
  (十九)区房管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房管站和物业管理及房地
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清单
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
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协助配合各街做好各楼宇物业公司及
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
  (二十)区市容委负责所属单位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
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
作;协助落实全区经济普查社会宣传行政许可工作;
  (二十一)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单位及各律师事务所的清单上
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
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二十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单位、劳动服务公
司和再就业中心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二十三)区卫生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全区各类医院及各
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
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二十四)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站、所及其开办的
各类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
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二十五)区体育局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所属单位的清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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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
量评估工作;
  (二十六)区环卫局负责所属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
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
估工作;
  (二十七)区经联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园区、三资企业、
外省市驻区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二十八)区环保局负责所属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
普查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
估工作;
  (二十九)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单位普查工作;配合区普
查办作好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
  (三十)区残联负责所属单位的清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
培训、清查登记、普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三十一)区街道办配合区普查办协调、推动各街道普查工
作;
  (三十二)各街道普查办负责本地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体户的
清查摸底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外地驻街各单位及私营企业和无
上级主管单位(如各种股份公司)的普查登记(包括区域内各写
字楼及楼内企业的普查登记);负责组织街办事处及所属单位(
包括党工委、居委会,但不包括上述部门负责的单位)的普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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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三十三)天铁集团负责涉县铁厂区域内的清查摸底及普查
登记工作。
  (三十四)隶属于各行政机关的企业单位由各主管机关负责
组织普查;
  (三十五)各房屋出租单位负责向所在街道普查办公室提供
承租单位(人)的名录,并配合所在街道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八、普查的工作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
  主要完成全区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制定;组建普查
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
准备;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
宣传;绘制普查小区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
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清单,完成个体经营户
的清查和普查登记);规范数据处理环境,下发普查数据处理程
序等。
  (二)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6月
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报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
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
数据汇总、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
010年上半年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发布河东区经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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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报、编辑出版《经济普查简明汇总资料》和《河东区经济普
查年鉴-2008》;完善三级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天津市统
计局建立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
召开全区总结表彰大会。
  九、清查摸底
  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区统一组织对各类对象进行清查摸底。
清查摸底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我区从事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
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和联系
方式,从而确保普查对象范围全面、类型清晰,普查表发放准确。
  清查摸底的内容:按照全市设置的清查摸底表,将普查
对象基本情况、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情况以及法人单位主要标识
与规模、个体经营户主要收支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
  为保证清查摸底全面彻底,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全部产
业活动单位纳入清查摸底范围。
  清查摸底遵循“在地” 的原则,由区普查机构负责实施。
  (一)、全区行政区域以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工作区,各
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
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确
定工作区域,标注主要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有固定经
营场所的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
  (二)、分解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行政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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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资料以及武警、部队、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
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整理完善普
查对象调查底册。
  各街道普查办公室按照市普查办规定的划分小区标准划分小
区,按照全区统一布置的时间、进度等组织好居委会内各普查小
区的普查工作,同时对清查结果进行录入、整理、核实、评估,
并将本街清查摸底结果上报区普查办公室。
  区普查办公室将各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清查结果及时进行
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并及时反馈经市、区普
查办公室确定的各级条口清理清单,各街普查办则负责本街道清
查摸底结果扣除各级条口清单以外的其余全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
作。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
各类单位、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
摸底表;对反馈的市属系统所属单位和重点直报单位清单进行实
地核实后转换生成清查摸底表。
  十、普查登记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区属各委、局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本系统所属及归
口管理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及数据处理工作。
  各街道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区属各
级条口名录单以外的各类单位的普查培训、登记、数据处理工作,
并负责个体经营户资料的数据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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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下属
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
地点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抄送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十一、普查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按市普查办公室指定的如下
原则处理
  (一)、功能区普查工作
  1、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逸仙园小区、
微电子小区、化工小区、开发区西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户的
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
登记,由此产生的重复由市普查办统一处理。
  2、市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天津港保税区和空港加工区区域内
全部单位、个体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区内注册、
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的重复由市普查办统一处理。
  3、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华苑产业园区、滨海高新区区
域内全部单位、个体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区内注
册、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的重复由市普查办统一
处理。
  4、市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特定功能区内全部
单位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二)、特殊行业普查工作
  1、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
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工作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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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普查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单位清单,进行实地核实后
转换生成清查摸底表;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全
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方案要求的同时,按照市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规定的表式和内容向市经普办报送普查资料。
  2、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
地方单位,纳入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
给予协助。
  3、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全
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
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铁道部按照全国经济普查部
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向市普查办抄报相应普查资料;铁路
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纳入
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
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派员给予协助。
  5、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市清查摸底范
围,按照全市清查摸底实施方案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
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
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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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定区域普查工作
  1、相对独立区域以及尚未设居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居
委会或虚拟普查小区,由所属街道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
作。
  2、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
内单位清单并协助做好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工作。
  3、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由
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清单并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组织厂(
场)区内租赁单位的清查和登记工作。
  4、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如归属问题出现分歧,以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归属。
  5、坐落在河北省涉县的天铁集团厂区,在区普查领导小组
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普查工作。由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天
铁集团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天铁集团要成立相
应的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区示意图绘制、所属各类法人单位、产
业活动单位清单上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
估工作。
  十二、数据处理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区普查办公
室负责统一下发数据处理程序,负责对区属各委、局、各街道普
查办公室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区普查数据的验收、
汇总、评估、上报。区属各委、局普查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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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管理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并按时完成基层和综
合数据上报。各街道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单位清查表
的录入、审核、上报;负责本地区普查登记资料的录入、审核和
汇总,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的上报。
  十三、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
  各普查办公室严格按照普查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工作细则(
办法)要求,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专业普查实施
细则中确定的数据质量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
普查汇总结果,要组织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
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
据实更正。
  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普查办公室要对地区、本系统普查
资料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
市、区普查办将组织进行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
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四、数据管理与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
要充分利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
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
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区普查机构应在对
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及
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对外公布本级普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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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
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
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五、奖励与惩处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
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
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
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在普查工作
中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
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
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普查经费
  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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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
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普查所需经费,由区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原则提出测算,由区
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落实,按时拨付,确保到
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七、普查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
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普查宣传
工作,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
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方案由河东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统计 经济 普查 意见
                    (共印65份)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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