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章政府促进就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预测,发布劳动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植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就业。
第八条分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未取措施,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