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 动合同制的人员的劳动就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残疾人、退出现役军人以及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1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