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
 
前 言 第1-5条
第6-10条 第11-15条
第16-20条 第21-25条
第26-30条 第31-35条
第36-37条  
 
  第三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失业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 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