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前 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报酬;
   (2) 工作时间;
   (3) 休息休假;
   (4) 保险福利;
   (5) 劳动安全与卫生;
   (6) 合同期限;
   (7)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等程序;
   (8)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 履行集体合同 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市内六区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以予以修改。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集体协商或者商谈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皆可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