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前 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