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政策 〓
1、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服从人口计划管理,凭《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
4、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 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 夫妻双方据悉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 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 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 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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