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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
1、 晚婚: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即:男初婚25周岁,女初婚23周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或者增加产假30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3、 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妻双方只生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是指一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女方在49周岁以内,只有一个未婚14周岁的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原无子女,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 凭《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有关优待和照顾,但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对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而本人自愿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从实施手术之月起,可以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
(1) 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新组成的家庭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的家庭有一个子女的(即:一方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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