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政策 〓

1、 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以上的和非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对计划外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经教育拒不接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预征社会抚养费,职工还要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予以退回。
2、 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和非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3、 不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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