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
七十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