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天津市河东区对发展驻区第三产业优惠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19 9 5) 4 8号 |
|
1、为驻区单位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发展服务和创造优惠条件,各驻区单位三产在享受市、区现行有关三产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
2、凡驻区单位在河东区兴办第三产业并为河东区年度纳税超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由政府年终纳税额的2%予以一次奖励。
3、凡驻区单位在河东区新办的第三产业(多种经营),第一年按其向河东区缴纳营业税的30%或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
4、凡驻区单位在河东区兴办第三产业,其交纳所得税超过上年增长部分(含财政预算增长率),按期增长部分的10-15%给予返还。
5、为减轻企业负担,防止重复收费,建立河东区"三产"企业收费登记卡。收费登记卡由区物价局,区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制发。各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并如实填登记卡,以备物价及有关部门审查。对卡外不合理收费,各企业有权拒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