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完成国家和市科技计划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
单位),根据任务来源,向有权组织鉴定的部门申请鉴定.
2、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第十
八条所列条件,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经主管部
门及任务下达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部门提交申请(市科委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是综合计划处、工业处、农村处、社发处等,组织鉴定部门是成果处).
3、《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申请鉴定单位"的"主管业务部门"可根据任务下达渠道
进行确定。
4、主管业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辨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
5、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否正确;
(3)提供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6、组织鉴定单位应及时完成审查并复批(一个月内),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签定单位;
(2)确定签定形式;
(3)审定签定委员会名单及副主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