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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枝成果的申报、登记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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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用技术成果
    1 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五份、以及研
制报告、技术报告等。
    2 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
《验收证书》 等;
    3 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
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等。  
    4 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和该机构出具
的审查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5 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和国家认可的科
技成果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  
    6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提供推广总结报告,已取得的经济效益证明及《推广项目验
收证书》等。
    上述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还应填报《天津市科技成果卡片》、《科研重大成果登记
表》各一份;拟报国家级科技成果的须报送相应材料一式二套、报市级科技成果的一式
一套;除此之外,"2、 3、 4、5、6"类科技成果,尚须报送《科技成果报告表》一
式五份。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l 《天津市科技成果卡片》、《科研重大成果登记表》各一份。
    2 《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五份。
    3 以评审方式评价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报《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一式五份;
未评审的报有关部门证明.
    4 主要研究报告,拟报国家级科技成果的一式二套,报市级科技成果的一式一套。
    上述申报材料中,《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
书》、《推广项目验收证书》及本条第(二)款第"3、4、5、6"项中的证明材料以及
《科技成果报告表》必须加印有关单位的(红) 印章, 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