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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吧经营者必须出具由通信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线使用证明,固定IP地址。
(二)、经营者持要求报送的材料向分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提出申请。
(三)、分局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对经营者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持分局开具的网吧消防审核通知书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核。
(四)、消防部门根据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对消防安全检察审批合格的经营场所核发《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经消防安全检查审起批合格后,经营者持《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到计算机管理监察科进行经营场地安全审核。对场地安全检查审批合格的经营场所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六)、经营者持分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批准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标有IP地址的网络拓朴结构图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审批并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将审批后的《登记表》一份存档,另一份退还分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
(七)、经营者持市公安局核发的《意见书》复印件及文化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区文化局继续办理重新登记程序。
区公安分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联系电话:24213152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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