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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为50%,资助资金最高为30万元。
对从国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住房补贴5万元。其中,由于用人单位提供3万元,市人才发展基金赞助2万元。
三、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外国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作为留学人员传办企业的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研究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
五、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要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各单位接收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受进市指标限制。市里有计划的建设一批青年人才公寓,供引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租用。
七、在我市高等院校建立特聘教授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优教优酬、动态管理的办法,面向国内选聘人才,加快天津高等院校的发展。逐步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聘专家办法,以延揽海内外优秀人才,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
八、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随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按第一条第1项规定引进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规定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
九、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各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国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专[1998]22号)的规定办理。
十、按照第二条规定条件,引进高级人才需要市里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专业技术业绩报告、有效证书、证件,经主管委局审核,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接受出站的博士后需要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完成博士后研究有关证明、证件,报市人事局审批。
经批准获得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和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资助经费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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