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书
文号:津河东卫医催〔2022〕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王万茂 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97, 住址:江西省**************, 联系电话:13*******86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编号: 津河东卫医罚〔2021〕006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河东区红星路古田路9号) 开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将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及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 缴至 天津市任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 ,并履行下列义务 —— 。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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