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催告通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中天邯广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将承揽的中海城市广场三期A地块公寓1号楼和4号楼消防工程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匡翠琴、于凯两个自然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2850.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编号为S102202200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至今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通知书》(编号:S1022022001),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后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履行义务,缴纳罚款22850.24元。同时,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有权在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领取《催告通知书》和陈述申辩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二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联系人:杨帆、郑彬; 电话:2413530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