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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1-11-12 17:00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提高我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2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dlysjbgs@tj.gov.cn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未然。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的长效防控机制。

1.5 预案体系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成员由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2.1.2 市指挥部下设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天津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交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根据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流程及响应措施,做好本级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2.3 现场指挥部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发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运力协调、信息舆情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属地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文件收集、信息传达,传达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3.2 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属地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乘客和受伤人员。

2.3.3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3.4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现场人员的医疗急救等相关工作。

2.3.5 运力协调组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牵头,市公交集团等单位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2.3.6 信息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工作。

2.4 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建,专家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传真、电话等及时转发,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要求及时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转发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的信息,提醒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时调整或解除已采取的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流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事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事发区为市内六区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区人民政府接到较大(含较大)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并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企业)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按照4.1信息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5.1.2 事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2 分级响应

5.2.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逐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控制,可直接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2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各区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2.3 市指挥部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市领导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联系各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研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国家有关部委工作组到场后,及时汇报工作,接受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⑥市指挥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联系各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研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 响应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车辆、物资、技术等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统筹协调资源继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困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现场疏散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3.2 车辆调度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事发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组织方案,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3.3 人员救助

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4 交通疏导

公安部门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5.3.5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根据需要,公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和治安条件。

5.3.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地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此事引发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委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工作。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各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单位通过互联网,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3.8 恢复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市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6 应急结束

6.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6.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组织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保障队伍,指定技术状况较好的应急保障车辆以及驾驶技术熟练驾驶人员。

8.2 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有关成员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城市公共汽电车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8.3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和培训演练所需资金。

8.4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信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参与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8.5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5.1 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5.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8.5.3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9 附则

9.1 名称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预案制定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修订。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市级、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上位预案发生变化情况,结合应急管理实际,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9.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承担。

9.2.3 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4号)中的《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职责

3.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二、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三、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四、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附件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市应急局:负责会同事发区人民政府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道路运输部门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中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和恢复。

天津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保险公司积极针对我市公共汽车企业保险,开发保险产品,增强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效,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公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共汽车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区根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交集团:负责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管理集团下属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对损坏的城市公交场站内的电力公司自有的充电桩、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对充电桩、充电站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附件3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2014年修订印发以来,在指导推动全市公共电车领域应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一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突发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二是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原《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级操作性不强、应急指挥协调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逐步显现。三是本预案在《市应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津应急办〔2020〕6号)截至2019年12月发布满三年未修订的能编尽编、应修尽修的范围内。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非常必要。

二、制定思路

此次制定《应急预案》,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依据上位法的规定

本次应急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二)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我们认真学习借鉴江苏等兄弟城市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为此次预案制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起草过程

充分研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参照了解江苏等兄弟省市已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基础上,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同处置,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快速果断处置突发险情。

《应急预案》先后三次征求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等共33家单位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吸纳意见建议,反复调修完善,形成了《应急预案》报审稿。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共有九部分内容,明确了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结束、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预案的定位。本预案是本市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关于组织指挥体系。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成员由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关于事件分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135号)进行分级。

(四)关于响应分级及措施。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预案中明确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启动后,市级层面的指挥协调措施。

(五)关于预案编制及演练要求。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修订。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市级、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一个准备方案,实施后将会为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应急预案需要不断演练,通过实践检验不足,磨炼机制。《应急预案》实施后,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应急队伍的训练,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