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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起草编制了《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进一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hdqwjwjkk@tj.gov.cn;

(二)书面信函:来信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河东区卫生健康委,邮政编码:300171,信封注明“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议”。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7日

草案正文

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持区指挥部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总指挥处理有关工作。

2.1.2 区指挥部成员由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同志,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产业促进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交警河东支队、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防控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在市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在市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向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产促局:负责联系推动全区电力与网络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处置;提出涉及防控、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安河东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交警河东支队:负责适时对疫区的交通管制;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正常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属地街道工作要求,参与群防群治;在市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处置工作。

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12345”民情通道专班工作,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社会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街道办事处:成立若干工作组,做好街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街域内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加强散养家禽的监管。

2.4 专家组

2.4.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4.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区精神卫生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成立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天津市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监测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免疫规划监测系统等国家级以及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等市级监测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24小时值守,按照国家级、市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响应;

3.1.2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教育等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区疾控中心依法对人感染传染病进行监测预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及时接受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并依照市指挥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解除我区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严格按照市指挥部防控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协同市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属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报告时限、内容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委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3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2)区疾控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可能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并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3)区疾控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进程和结案报告,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并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4)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通报。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7)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

4.4报告范围和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标准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负责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其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一级响应。本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应急响应的。

二级响应。本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

三级响应。本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视情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的。

四级响应。本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视情启动涉及本区的四级应急响应的。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3先期处置

5.3.1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区卫生健康委接报后,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组织应急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经研判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隔离管理、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开展实验室检测及病原学监测,对病例及高危险人群开展采样及检测,尽快调查事件起因。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澄清网络谣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市级领导同志或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指导并做好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3 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综合服务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5 处置措施

5.5.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照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加强旅游部门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8)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9)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和擅自转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10)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督查与指导:区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4)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河东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开展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16)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因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做好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5.5.2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区级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5.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区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5.4 区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或分送市级指定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控中心负责我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5.5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1)根据区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5.6 非事件发生地

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我市其他区,且未发生在我区,区疾控中心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政府部署,组织区疾控中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应急处置管理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利用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东政办通〔2014〕28号)中的《天津市河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三)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以上输血性感染HIV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10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3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3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5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2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背景介绍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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