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区委有关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拟订本区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三)建立与金融审批、金融监管等部门、驻区金融企业的联系机制,了解和掌握金融政策、发展趋势、发展需求,促进金融业的加快发展。
(四)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五)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配合市有关部门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六)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市有关金融部门加强对本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风险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八)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为本区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服务。
(九)负责推动本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为本区企业利用各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协调服务。
(十)执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数据统计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区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
(十一)组织开展本区金融业合作交流工作,配合推动金融聚集区建设,促进融资信息有效对接,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负责金融工作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国家、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推动本区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