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组织制定本区相应的科技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研究确定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促进区域发展。
(三)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高新技术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管理,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
(六)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园区建设。承担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河东分园)建设有关工作。
(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九)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推荐工作。
(十)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推动科技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