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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存量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审批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3 16:00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2011年以来,市区两级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并拨付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一批高端业态的企业和机构,全面提高楼宇经济发展水平,打造亿元楼宇。截至目前,我区经由市级部门认定过的税收亿元楼宇中,仍有少部分楼宇主办方的监管账户内有资金未使用完毕。根据《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区楼宇办起草了该文件,并广泛征求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目的

由于当前部分楼宇面临楼体设施老旧等待提升情况,为用活存量专项资金,激励我区楼宇主办方开展提升改造和招商引资,同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服务好楼宇建设,严格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制定该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十五条,内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使用存量资金的主体,即经由市级部门认定过亿元楼宇且监管账户内仍有剩余资金的楼宇主办方,监管账户无剩余资金的楼宇及未被市级部门认定过的楼宇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二部分为存量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设施配套、招商引资、租金补贴和服务平台建设四个方面,由银行开户行监管,未经审批,楼宇方不得自由支取。

第三部分为存量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流程,存量资金由楼宇方进行申请,区楼宇办负责审核。资金审批所有流程完成后,楼宇方需向银行出示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方可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第四部分为附则,对本办法的起止时间、解释权限及资金使用主体进行说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