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街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对商品房物业企业考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加强商品房物业企业在“三创”期间切实尽职履责、主动担当作为,春华街道办事处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中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监督考核职责,决定对商品房物业企业的工作作风、履职能力实行常态化考核,特规范以下考核制度,供各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考核细则:
商品房物业企业(分值:100分)
第一条 垃圾清扫清运不及时、不到位,转运容器破损、损坏未及时更换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20分)。
第二条 未按清洁卫生标准进行保扫的(包含楼内外公共区域、路面保扫、楼道内小广告清理、堆物堆料清理等),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20分)。
第三条 不能做到绿地绿化整齐、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有垃圾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10分)。
第四条 未针对辖区内出现禽畜散养现象及时上报、制止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10分)。
第五条 没有按照车辆管理规划执行,停车秩序管理混乱的,(包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10分)。
第六条 不能做到辖区内景观湖等水体水面清洁、周边有垃圾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5分)。
第七条 不能保证保洁人员着装规范、作业工具实用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5分)。
第八条 “十乱”整治不到位的,包含: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挂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的,按实际工作情况酌情扣减分数 (20分)。
(如有特殊情况按当时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考核细则,商品房物业企业共计100分值,每周考核一次,每次累计扣除10分以上(含10分),给予约谈一次,累计扣除20分以上(含20分),通报批评一次。商品房物业企业受到3次(含)以上约谈,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建议社区党组织依据《春华街域物业企业黑名单》办法的相关条款重新选聘物业企业。
本次考核细则,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定期考核,社区建设办公室针对居民委员会、商品房物业企业进行抽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春华街道办事处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