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尽职履责、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现就春华街道街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疫情防控、创文、创卫等活动中,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拒不履行街道、社区党组织安排部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职责,负有主体责任的。
第四条 未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维修资金的,或存在刻意慢报、瞒报、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构成犯罪的。
第五条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而未履行主要职责,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而未履行主要职责,被街道主管部门或社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达三次(含)以上的。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而未履行主要职责,引发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在物业服务工作中,未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
以上九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举措,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受到3次(含)以上约谈、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记入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下发本街域范围内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各业主委员会,建议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作为本街域物业服务备选企业。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3日起施行
春华街道办事处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