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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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70882/2021-000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春华街道办事处
发 文 字 号 :
东政春发〔2020〕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持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居民满意度,现就春华街道街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要求,并在春华街域内服务超过1年以上,且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听从街道、社区党组织安排部署,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相关内容的。

第四条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中,积极响应街道、社区发布的通知、公益事项等举措,并配合完成相关活动的。

第五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的。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表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认定中达标的。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满意度较高的。

第九条  在物业服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

以上九条规定,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给予宣传报道、荣誉称号等举措,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受到3次(含)以上宣传报道、2次(含)以上荣誉称号的,记入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并下发本街域范围内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各业主委员会,建议优先作为本街域物业服务备选企业。

本办法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

春华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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