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持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居民满意度,现就春华街道街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要求,并在春华街域内服务超过1年以上,且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听从街道、社区党组织安排部署,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相关内容的。
第四条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中,积极响应街道、社区发布的通知、公益事项等举措,并配合完成相关活动的。
第五条 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的。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表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认定中达标的。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满意度较高的。
第九条 在物业服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
以上九条规定,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给予宣传报道、荣誉称号等举措,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受到3次(含)以上宣传报道、2次(含)以上荣誉称号的,记入春华街域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并下发本街域范围内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各业主委员会,建议优先作为本街域物业服务备选企业。
本办法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
春华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