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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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城管委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01H/2020-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东城管委〔2019〕83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城管委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河东区城管委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政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查巡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委(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党委(基层单位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市(区)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支部)议事日程和党委(党支部)全会工作报告内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会(党支部支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队伍建设,支持工会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发展全局,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委、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党委、市(区)政府及河东区城管委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委(基层单位)重点工作和行政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基层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与本单位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委(基层单位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纪检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督促指导组织、人事部门配齐配强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干部、部门,充实干部队伍力量,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监督,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坚决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督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委、基层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委、市(区)政府、区城管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党委(党支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性重点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委(基层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区)委、市(区)政府、区城管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河东区城管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区城管委领导班子(基层领导班子)研究解决;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建设;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信息上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挂牌督办和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督查巡查  

第十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行政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并按照有关督查督办的规定要求进行报备。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委党委和委督查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委机关科室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督促督办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情况;

(二)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

(四)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

(五)防范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委党委和委行政每年对各基层单位党政班子开展一轮次安全生产巡查,对委机关各科室开展机动巡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巡查和机动巡查具体工作。根据巡查工作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配备组长1名,组长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

    巡查组成员根据巡查工作需要抽调,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或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区)委、市(区)政府和区城管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基层单位主体责任、机关科室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市、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区城管委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四)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及处罚问责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管理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情况;

(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对象,并组织巡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

(二)巡查组按照要求拟定巡查计划,与被巡查对象沟通巡查准备事宜;

(三)巡查组进驻后,向被巡查对象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被巡查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公告,鼓励干部、职工举报被巡查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四)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委党委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五)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对象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被巡查对象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巡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七)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巡查结果纳入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并向委组干科、人事科、督查科(宣传科)通报。

第十六条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重点内容和被巡查对象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对象的有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受理反映被巡查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六)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委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业人员、技术支持保障,巡查人员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应与原单位(部门)工作脱钩。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将巡查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党委(基层党支部)和行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委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可与绩效考评一并进行。委安委会牵头对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委党委、委办公会审定,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在对机关科室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评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机关科室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九条   委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机关科室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机关科室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委党委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委党委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

(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力和整改不到位的;

(四)对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通报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诫勉: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应当诫勉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及时问责追责的;

(五)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市、区、委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委(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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