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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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城管委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01H/2020-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东城管委〔2020〕2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城管委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场内机动车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及各单位、相关作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及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委机关及各单位、相关作业公司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及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完善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条 委机关及各单位、相关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第五条 委机关及各单位、相关作业公司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有效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 委机关及各单位、相关作业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 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条 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保险等有关规定。

随车携带三角警告牌和灭火器。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十二条 驾驶人驾驶特种作业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违章驾驶。  

第十四条 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人员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作业车辆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迅速报告本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保险公司,严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第十八条 凡属厂内机动车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未列入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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