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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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城管委安全生产(消防)约谈管理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01H/2021-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东城管委〔2020〕85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城管委安全生产(消防)约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天津市河东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规定》等规章制度,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消防)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相关公司主要负责人;委安委会办公室约见基层单位、相关公司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就安全生产(消防)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四条 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所分管的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安全法制科负责承办;委机关科室负责的约谈,由本科室负责承办。

   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相关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一)发生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三)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四)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到位;

  (五)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按时整改;

  (七)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任务;

  (八)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消防)监督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节严重的;

  (十)委安委会成员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的约谈,可直接启动约谈程序。

  (二)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安全法制科提出建议,报委主管安全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机关科室负责的约谈,首先由约谈方提出建议,报分管本科室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形成约谈纪要,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留存;

  所有约谈纪要需向我委安委会主要领导汇报,经审定同意后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实际情况逐一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的,由约谈方提出对被约谈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党委会议定,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交办相关科室落实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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