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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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推进河东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01H/2022-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东城管委〔2022〕37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推进河东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政府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要求,加强我区燃气使用用户燃气使用管理,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范燃气使用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7月底前,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全部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鼓励、推动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安装要求

1.燃气用户选购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 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安装、维护,已安装但不符合标准的应抓紧升级改造。

(二)加强使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必须对可燃气体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得关闭、破坏相关设备、设施,保障正常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燃气经营企业。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未依法安装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用户安装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负责本单位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接受供气企业用气安全指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政府主管部门

1.区城管委:负责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负责落实本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负责处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其正常使用造成的相关违法行为。

2.区应急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落实本单位及住宿业、仓储业、工贸行业中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区商务局:负责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菜市场、电子商务企业等监管行业领域内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销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落实其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单位予以处罚;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小饭店、小熟食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浴室、小歌舞厅等“七小行业”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公安河东分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派出所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发生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6.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公办、民办等学校及幼儿园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区民政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养老院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区卫健委: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美容等医疗场所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区文旅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酒店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区科技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科技企业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区国资委: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国有企业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区住建委: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3.区体育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体育馆、健身场所等体育场所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4.区产促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电力、通信、光纤等监管领域内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5.区金融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银行、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监管领域内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6.区民宗委:负责落实宗教场所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7.区司法局: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各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监管领域内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8.天津站区办:负责本单位及天津站区办管辖区域内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9.金贸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单位及园区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0.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各消防站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负责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1.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统计局、区残联、区妇联、区总工会、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及各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企业、社会团体、协会、单位食堂等使用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2.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院校、部队等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安装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街道及居委会等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推动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以“技防”遏制燃气事故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各街道根据各主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方案,扎实抓好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牢牢掌握安全防范的主动权。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将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纳入用户安检范围,对未按要求安装的用户要开具书面整改通知,注明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及时汇总隐患问题、通知时间、整改期限、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动态更新台账。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根据动态更新台账建立工作清单,加强落实检查、宣传引导,力争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安装、改造。

(三)严格监管惩处。各燃气经营企业对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燃气使用用户,应立即采取停气措施,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加强巡查。街道在巡查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违法供气、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用气或涉嫌“黑气”等行为,应及时转报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各部门、各街道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用气场所,要限期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或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各街道要持续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积极普及燃气安全自查的基本知识,普及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达到广而告之、应知尽知的宣传效果,不断强化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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