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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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103H/2020-0004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采〔2019〕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739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18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每个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少于10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19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公布。

对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市(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对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社会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应在下一年度取消该社会代理机构承担本区集中采购工作的资格。

对存在《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工作时间为2019420620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22430)。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55520)。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将在此阶段同时进行。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521525)。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526620)。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考核工作,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自查工作,配合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工作方案。

(三)各区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考核时间安排进行调整,但全部考核工作应于62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2019年天津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20194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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