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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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教育局关于体育教师配备工作服装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957/2020-000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教发〔2019〕5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教育局关于体育教师配备工作服装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天铁教育中心: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我区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维护体育教师合法权益,强化学校体育工作规范性、一致性,切实保障学校体育教学的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河东区教育局关于体育教师配备工作服装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配备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文件依据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70号)中明确提出“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工作服装和教学装备”。

二、配备工作服装人员范围

能够按要求完成体育教学、运动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并且累计工作量每周满4课时的专、兼职体育教师。

三、配备工作服装标准

符合配备范围的专、兼职体育教师每人每年购买工作服装,标准为600元---1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四、购买工作服装经费来源

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系体育课堂教学所用,应属教学装备范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文件指出,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因此学校购买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可从公用经费列支。

五、工作服装财产所有权

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属于学校教学必需品,财产为学校所有,并计入学校财产(易耗品)账目,可交由体育教师保管和使用。如发现体育教师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学校有权收回工作服装。

六、工作服装的采购要求

1.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应为运动服装(套装)或专项运动服、运动鞋。

2.各学校购买体育教师服装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和相关采购要求,由学校统一配备。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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