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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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9957/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教发〔2023〕9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教育\继续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细则。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聘用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活动场所。

二、本细则所称民办学校必须持有河东区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四、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五、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教职员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客观需要,可以与所聘任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解聘的具体条件。

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七、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民办学校可以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八、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

九、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民办学校聘任的除教师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区教育局    区人力社保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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