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5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
二、 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920元至138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58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76元。
三、 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80元。
四、 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380元。
五、 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区统一时间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测算,确保保障资金按时统发。
2、严谨细致、全面落实。各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认真细致核定,严格办理程序,对保障金额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努力做到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3、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街道要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高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河东区民政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