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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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23X/2021-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民发[2020]19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按照东民发〔2022〕7号文件执行
有   效  性 :
失效

河东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兜底线、保民生的作用,妥善解决我区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帮助困难群众克服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时,既要坚持资源统筹,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又要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二、救助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事前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事后救助

三、救助标准及流程

(一)急难型救助

1.救助对象

(1)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2)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刑满释放、强制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针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从临时救助资金列支。

2.救助标准

(1)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3)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3.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

①依申请受理。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我区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②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执行公务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并核实情况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主动按各自职责进行救助帮扶,帮助困难群众脱离困境。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持居住证人员可提供居住证)以及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

(3)调查核实

①对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入户或到医院进行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结果以及救助对象主治医生对病情及相关费用的判定为依据,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立即直接先行救助。

②上述情况以外的急难型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困难情形,先行提供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对不能确定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的,可为其按照1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助,同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确定具体救助方式。

(4)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同时完成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的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支出型救助

1.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低保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车辆价值的评估参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执行)

2. 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的认定

(1)医疗支出:经各类保险报销(理赔)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含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其中我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除外。

(2)教育支出: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其中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除外。

(3)其他支出: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含护理费),每月按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生活必需支出。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3.救助标准

(1)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自付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下且家庭财产总计在2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申请时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自付费用合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每户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1至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自付费用合计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每户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6至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自付费用合计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每户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12至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超出部分不高于2万元(含2万元)的,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1至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超出部分在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6至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超出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按申请时我市城乡居民12至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审核审批程序

(1)依申请受理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我区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持居住证人员可提供居住证)、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后,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

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住地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5)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完成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的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救助方式

(一)提供实物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加大实物救助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针对长期安置在养老院的救助对象,产生的费用可由街道办事处在动态掌握人员情况基础上直接支付到养老院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到位。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心理疏导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制度各项工作;区卫健委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区住建委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二)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三)推进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局牵头,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社、医保等部门,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四)落实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每半年拨付一次,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由市与区财政共同分担,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缺口由区财政负担。

(五)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夯实监督管理机制

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民政局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起实施,《天津市河东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东民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东区申请临时救助基本流程图

2.临时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3.河东区**街道临时救助申请表

4.申请临时救助委托书

5.河东区**街道**社区临时救助家庭状况调查公示

6.临时救助调查说明

7.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事项确认书

8.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河东区民政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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