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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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23X/2022-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民发〔2022〕7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我区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征求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纪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意见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急难型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2.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3.因刑满释放、强制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4.在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针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户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户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三)救助流程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持居住证人员可提供居住证)以及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并核实情况后,应主动按各自职责帮助困难群众脱离困境。

2.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实地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审核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同时,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救助情况反馈至区医保局,由其向市医保局推送,作为实施大病救助、因病支出型救助等医疗救助的参考。

二、支出型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的认定:

(1)医疗支出:经各类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或肇事方赔偿后,在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其中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超出国家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2)教育支出:经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按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的生活必需支出等其他生活必须支出所产生的费用。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3)与保障基本生活无关的其他费用。

(二)救助标准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各项自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照费用50%的比例进行救助;

各项自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费用60%的比例进行救助;

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每户1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每户6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救助流程

1.依申请受理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我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持居住证人员可提供居住证)、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后,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申请家庭生活必须支出、已享受的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肇事方赔偿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

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住地居委会公示3日。

5.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方式

提供实物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金发放按照《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6号)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心理疏导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工作要求

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窗口,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便群众求助,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完善“一事一议,个案分析”机制

各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疑难个案。同时区政府建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委、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各街道组成的河东区社会救助工作小组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解决涉及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专项救助问题,协助基层开展工作。区政府定期对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因为“不担当不作为”,造成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专项救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和个人。

(三)建立资金保障和监管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对困难群众开展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本细则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河东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东民发〔2020〕19号)随之作废。此细则将根据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及河东区救助实施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河东区民政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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