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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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属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5023X/2024-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东民发〔2024〕7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东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属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属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要求,河东区民政局将对河东区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在河东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23年度年检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超过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

1.参加年度报告网上填报的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tj.gov.cn/),点击首页下部的“社会组织-政务办事大厅-年检年报”进入管理系统(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用户的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如未修改密码,则使用初始登录密码“yUfaXGFk0”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再次登录“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进入年检年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年检系统中财务会计报告部分,无需填写,由审计机构上传审计报告扫描版(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审计报告应含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等内容)。

2.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通过“慈善中国”网站(cishan.chinanpo.gov.cn)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其中,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如实填写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后,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检审计。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年检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我局取得审计数据上传账号,负责年检审计数据在年检系统的上传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2023年12月31日结算清单(银行对账单),了解社会组织全部银行账户的情况和收入构成,如实填写审计信息,对财务活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情况要真实、全面、精准写入年度审计报告中,依照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对审计内容负责,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减轻社会组织的审计成本。

(三)审核打印。

参检单位网上提交《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后,请及时登录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查询报告书审核情况,并按照审核反馈信息进行操作。凡经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从网上打印《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侧面加盖骑缝章,报告书中需要盖章、签字的均需按照要求完成。

(四)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1.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针对初审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写明初审时间,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持相关年检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将年检相关材料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五)年检材料目录

1.社会组织年检承诺书(见附件4);

2.《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3.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反正面)一份;

4.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5.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和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河东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年度考评报告表》或《河东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考评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予河东区社会组织党委);

8.法定代表人信息核查表(见附件4);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我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党建考评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理事(监事)变动备案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填报的数据应与第五次经济普查数据衔接一致,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若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证书相关手续。

五、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结论将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官网、河东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年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与广瑞路交口,河东区民政局212室。

(二)参检单位如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或者微信群与我们取得联系。

1.河东区民政局负责年检业务指导,联系电话:24121248 ;

2.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建考评业务指导,联系电话:24279003;

3.年检填报技术咨询微信号:16600641252;

4.“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咨询:12345;

5.获取会计师事务所账号:由会计师事务所与我局取得联系(电话:24121248),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正本图片、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我局邮箱:hdqmzjjczqjshsqzlk02@tj.gov.cn。

附件:1.区属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2.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3.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图示

4.年检所需材料



河东区民政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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